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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公公先后去世,外来妹与小叔争户主
发布时间:2010-09-02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2708次


法院:有居住权但无户口,不能当户主


    晨报讯 市中心的老房子寸土寸金,承租权就意味着金钱。外来妹晓娟(化名)与上海丈夫结婚后没多久,丈夫与公公先后离世。尽管主管部门认定她在公公承租的石库门房内拥有居住权,却因她无本市户籍,该公房承租人最终被变更为不在此处居住的小叔子洪昌(化名)。晓娟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其不予支持。

    新闸路某号系直管公房,原租赁户名林白(化名),由林白与儿子林强(化名)居住。洪昌是林白的次子。早在1975年林白夫妻离婚后,洪昌就随母亲共同生活。而晓娟的户籍在江苏兴化市,1997年,18岁的晓娟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与案外人孙某非法同居,2004年生育一女琪琪,居住在与林强同一条弄堂的出租屋内。 2年后,晓娟与孙某解除了非法同居关系,女儿随晓娟共同生活。

    而林强与妻子也于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妻子共同生活。 2006年5月,晓娟、林强这对孤男寡女的邻居最终走到了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天有不测风云,婚后没多久,晓娟的公公林白和丈夫林强先后撒手人寰,该石库门房由晓娟与女儿琪琪居住。

    有居住权没有承租名分,对晓娟来说颇为尴尬。为此,她向当地物业部门提出变更由她成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而物业部门研究后答复晓娟称,因晓娟的户口在江苏原籍,无法为她办理房屋租赁户名变更手续。与此同时,得知生父林白和同胞兄长林强均已去世,洪昌也向物业部门主张将房屋承租户名变更为自己。

    2008年底,房地局出具《复查意见书》,要求洪昌与该房屋的同住人晓娟协商房屋承租人变更事宜。洪昌不服向市房地局申请复核。 2009年初,市房地局出具《复核意见书》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之规定,洪昌与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协商达成书面意见后,向房屋所在地的物业部门申请变更租赁户名,认为区房地局在复查意见中称“您要求变更租赁户名需与该房屋同住人晓娟协商”缺乏依据。 2009年底,洪昌向当地物业部门递交了协议书,保证变更承租户名后,确保晓娟仍拥有居住权利。据此,物业部门从今年1月1日起,确定该房屋承租人从林白变更为洪昌。

    今年4月,晓娟把洪昌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具备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资格,而洪昌户口不在该处,且在他处有住房,物业部门将租赁户名变更给洪昌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要求判决撤销该房屋承租人资格,确定自己为该房屋的承租人。

    法院认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强调具有本市户口,是因为公有房屋的租赁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市居民的房屋居住利益。而本案系争房屋承租人林白死亡后,在该处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洪昌系该房屋承租人的直系亲属,且拥有本市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晓娟要求撤销当地物业部门所确定的行为,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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