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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福建省司法厅获悉,为落实国家“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的惠台措施,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经司法部批准,福建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9月15日发布施行。这意味着福建是全国首个获准设立台湾律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对深入落实ECFA,密切两岸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福建跨越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条件、程序以及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等。其中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具备三个条件: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到处罚;派驻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当地律师公会会员,并且执业不少于两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要求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该律师事务所有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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