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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老母为房产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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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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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339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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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实习生 郭雨霄通讯员 陆臖怡 方美玲
本报讯 年近八旬的闵老太在与儿子、儿媳闹僵后,面临被赶出家门的窘境。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闵老太将儿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儿子现住的房屋为其与儿子一家三口共同共有。日前,松江区法院受理了该起房屋确认所有权纠纷案件,支持闵老太的诉讼请求。
老伴较早便过世的闵老太与儿子小沈一起居住在闸北区的一套老公房内,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是她与儿子两人。儿子结婚后不久,儿媳有了身孕,显然,老公房50平米的面积将不能满足三代同堂的情势。全家经过商量之后,决定将闸北区的房屋置换为松江区的一套公寓,用面积换取地段,解决房子小的实际问题。
当时,闵老太正满怀将要抱孙子的喜悦,尽心尽力地照顾怀孕中的儿媳,因此卖房子、买房子的事情都是由儿子小沈一手操办,也不多过问。孙子出生后,闵老太的心思全放在小孩和儿媳身上,日夜照顾。但是时间久了,她与儿子、儿媳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是在带孩子的方式上和生活习惯上老年人与年轻人有很大的差异,为此闵老太与儿子、儿媳经常吵架甚至闹到派出所。儿媳还扬言要赶闵老太出门,并且声称新买的房子并没有闵老太的份。此时,闵老太才知道原来松江区的新房子登记的权利人是儿子一家三口,并没有她自己的名字。闵老太遂一纸诉状将儿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松江区的房屋为其与儿子一家三口共同共有。
庭审中,小沈及其妻称,出售闸北区房屋的购房款是母亲赠与的财产,并没有共同买房的意思。即使不构成赠与,也是母亲将出售房款借给自己买房的,不存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闸北区房屋出售的房款金额与出售时间和松江区房屋购买金额与时间从情理上说相吻合,所以认定小沈购买松江区房屋的款项系出售闸北区房屋得来的房款。闵老太除闸北区房屋之外并没有其他有产权的房屋,闵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定会在出售闸北区房屋时考虑自己将来的居住问题,以及其对将来所居住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属的问题。闵老太的诉请合乎情理,而被告并无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支持闵老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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