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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暴力损害 离婚后仍可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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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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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
阅读:228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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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丁某与张某两人在网上相识,并于2008年结婚。婚后,张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丁某大打出手。年初,忍无可忍的丁某决定与张某离婚,于2008年3月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后来,丁某听说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妻子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在她已离婚,不知能否申请赔偿。
律师说法:
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因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丁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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