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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不能将居住权等同于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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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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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
阅读:206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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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李先生早年丧妻,与五个儿子共同居住于位于本市某区的公有住房中多年,李先生系该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全家人的户籍均在该套公有住房内。2002年初,该套公有住房被拆迁,李先生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A公司补偿李先生两套商品房,房屋面积按照拆迁当时在册户籍六人的标准核算,两套商品房实际总面积超过在册户籍标准的部分,李先生另行按市价补缴房款。2003年11月,李先生拿到了两套安置房的房产证。因全家人仅有一套住房即可满足使用,考虑经济因素,李先生打算将空闲的另一套房子出售给孙某,正在双方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先生的大儿子强行阻拦,主张该房屋是其兄弟五人与其父亲李先生的共有财产,李先生无权独自处理。那么,该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是谁?李先生的大儿子是否是该两套房屋的共有人?
律师说法:
虽然核算房屋面积是以在册户籍人数作为标准,但是户籍在册的同住人所享有的始终是居住权,除承租人放弃权利,有资格申购公有住房或者取得住房安置的主体只能是承租人,同住人的居住权在法律上不可能转化为所有权,本案中,李先生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其未放弃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人只能是李先生,事实上李先生作为承租人选择了住房安置并取得了房产证,他就是两套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当然,李先生的五个儿子并非丧失所有权利,他们对两套安置房仍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存在虽然会对房屋所有权的处理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并不能将居住权等同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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