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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汇区青年严强华与张小雅于2007年4月6日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大约20天,张小雅的父亲张柏林向严强华借10000元。借条上面不但写了借款数额,还写了分两次还清,当年7月先还5000元、次年2月再还5000元。 然而,结婚后才两个月,严强华与张小雅就开始吵架。6月中旬,两个人开始分居,两个月后,严强华向张柏林催讨借款。哪知,张柏林说他已经将到期的5000元借款还给张小雅了,张小雅还给他写了收条。 严强华说,张小雅没有把这5000元交给他。张柏林付给张小雅是不算数的。10月,严强华将张柏林告到法院,要求岳父归还借款10000元。诉讼中,张柏林也向法院呈交了张小雅写的收条。奇怪的是,明明张柏林说只还了到期的5000元,收条却写着“收到张柏林还给我们的借款10000元”。落款是张小雅和严强华两个人,严强华的名字是张小雅代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柏林向严强华借款10000元尚未归还。法院判决,张柏林将到期借款5000元归还严强华。 说法:本案中,严强华提供的取款单证明借款来自他的婚前存款。可以认定这笔借款的所有权在严强华与张小雅结婚后仍然属于严强华个人所有。 虽然张柏林坚称将借款还给了张小雅,并能提供收条,但收条缺乏法律上的真实性,因为上面记载的数额(10000元)与张柏林口述的数额(5000元)不相吻合。另外,张小雅出具收条时已经搬回娘家居住,跟张柏林形成了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据(收条)不具有合法性。(据《新闻信息报》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