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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关于个人住房交易优惠政策到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我市房地产交易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期的通知》(榕政办[2009]200号)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契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的规定,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以及非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减半按1.5%征收契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为1%。首次购房证明由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出具。 (三)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由售房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如实申报。 (四)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时间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产权交易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时间,按下列方法确定: 1、个人以网上签约备案方式购买商品房住房的,以网上电子合同签约时间确定购房时间。 2、个人购买商品房住房无法办理网上签约,而是以签订纸质合同方式购买、且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以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时间确定购房时间。 3、个人购买商品房住房未办理网上签约,其签订的纸质合同也未办理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的,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全额价款的支付凭证确定购房时间,分笔支付的各笔支付凭证时间均在优惠政策时间区间内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通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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