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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晚报
小林在福州仓山区盖山镇某村以20万元购买一套村民的集资房,签订协议并支付5万元首期购房款后,他又以集资房是违法建筑为由,将对方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仓山法院日前经审理,驳回小林的诉请。
去年6月,小林通过老林购买某村村民集资房。双方约定老林将女儿名下的一套单元房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小林。双方签订协议,小林预付5万元,余款待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去年6月20日,小林将5万元预付款存入老林女儿的存折。老林出具一张收款收据,落款签上其女儿名字,同时将一份“集资建房协议书”交给小林。
没过多久,小林以其所购集资房是违法建筑,转让违法为由,向老林提出解除买卖关系并返还预付款的要求,遭到拒绝。小林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还款。
仓山法院受理此案。老林当庭辩称,小林是经人介绍与其联系,并要求购买女儿名下无产权房屋。在现场看房屋时,他已经将房屋来历等情况如实告知小林,对方表示愿意接受。
经双方协商,小林同意出20万元购买。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小林将第一期购房款直接汇入老林女儿名下账户,双方约定余款支付、交房均在支付首付款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老林认为,对方是在知悉房屋情况后签订协议,因此交易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被告方坚持按约定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所诉的房屋是村民集资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目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村民集资房买卖出现的问题,属于产权待定状态;交易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据此,法院驳回小林的起诉。(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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