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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专家:反价格垄断不适用成品油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1304次
国家发改委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价格垄断行为共包括两类,分别是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专家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将使价格垄断认定更具有操作性,促进价格公平,防止出现垄断者滥用市场地位、行业协会召集涨价、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

    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二条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此外,对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场是否也涉及“价格垄断”,石化业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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