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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红头文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批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948次
日前,河北省政府正式发文,要求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红头文件”前,都必须经过法制部门把关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得发布实施。这是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出台的13项具体措施中规定的。

  按照要求,凡是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事先都要送本级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省政府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必须由法制机构把关审查“红头文件”。此前,省政府曾经在多次会议上提出此项要求,并已经在很多市县得以推行。

  按照要求,政府的“红头文件”正式发文前,必须经由法制部门或政府法制办审批,然后才交领导签发,签发之后,还需要报上级政府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省政府还要求,要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今年,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2009年开始,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有问题的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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