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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财物自掉井 先被救出后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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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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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95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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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8年8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矿灯、铁锯、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来到鸡西市新城矿滴道四井,在井口处扒开一个洞口进入井下,割断井下电缆68米,并将电缆扒皮,后被告人张某被消防人员救出,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电缆总价值53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毁坏公私财物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但属未遂,该行为属手段经合,故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五)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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