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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首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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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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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88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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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追讨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提供假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11月7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的首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申请。
今年7月,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称,从1999年1月到今年6月担任门卫工作期间,药业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顾某提出了支付工资和办理退工手续等申诉请求。今年8月,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药业公司为顾某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以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近两万元。
裁决后,药业公司诉称顾某是保安公司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顾某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且隐瞒了派遣单位领取工资的凭证,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顾某辩称一直由药业公司支付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考勤表等是其担任门卫小组长时制作的,与值班记录本、员工进出记录本的记载相印证,并不是伪造的。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顾某提供的考勤表与值班记录本、员工进出记录本的记载相互印证,而且药业公司的GTP部门与门卫并非同一部门,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可比性,因此药业公司提供的GTP部门考勤表不能证明顾某提供的考勤表是伪造的。药业公司认为顾某在仲裁时隐瞒了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并没有提供顾某故意隐瞒的新证据。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了药业公司的申请。
[法律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的规定,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案件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服该裁决,劳动者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法实施使劳动争议仲裁更加便捷、高效,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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