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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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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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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析产继承 |
阅读:26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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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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