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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地产企业不得收取购房订金
发布时间:2009-08-15
所属分类:商品房买卖
阅读:2416次

 

    记者从山西省建设厅了解到,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和订金,买卖房必须使用防伪合同。

  山西省1月底出台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得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订金等费用。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意向的,买方或卖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

  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布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名称、法人等信息,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符合规定条件商品房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3万元的罚款。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事实,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份通知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套数编号核发相应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上要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合同专用防伪印章,一房一份合同,防止一房多售现象的发生。销售合同作废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作废合同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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