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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经济适用房被判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09-08-15
所属分类:房产租赁
阅读:2600次
  李先生委托中介出租自己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后,因租金和房屋装修问题闹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以经适房不能出租为由判决双方合同无效,中介应将房屋腾空返还并支付房租,而李先生需付装修费5000元。

  李先生在丰台区南三环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2007年11月,他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将房屋出租,租期3年。李先生称,中介随后擅自将他的两居室隔成了四居室,分租给4户,并从中挣取租金差价。他因此起诉要求中介将房屋恢复原状后腾空返还,支付拖欠租金8250元,并解除合同。

  开庭时,中介辩称,李先生交付的房屋原是毛坯房,中介在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支付费用2万元。中介同意解除合同,但称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导致中介要支付客户违约金,所以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与装修费加在一起共2.4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李先生或中介哪一方构成违约,而是判决他们的合同无效,理由是经适房不得出租。

  判决指出,经适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已被规定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

  本案中,李先生和中介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合同无效。中介应返还房屋,将客厅隔断拆除恢复原状,并给付李先生房屋使用费8250元。因双方均有责任,且中介没有证据证明装修费为2万元,所以,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装修费,并由李先生承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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