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负责拆迁工作的科长,在为拆迁户办理拆迁补偿手续过程中屡次收受贿赂,甚至帮助他人伪造租地协议骗取拆迁补偿。 今年55岁的于永宁是我市某建设管委会拆迁办科长。2007年,于永宁负责一个企业的拆迁工作,与该企业的厂长孙强商议后,拆迁办与孙强达成协议,拆迁办支付孙强100万元拆迁补偿款。但事后,拆迁办因资金周转出了些问题,先给了孙强50万元拆迁款后,余下的50万元迟迟没有支付。
“精明”的孙强见状,便想让于永宁帮忙做点“工作”。他请于永宁吃了顿饭,并给了于永宁一个信封。回到办公室,于永宁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整整4万元。经于永宁催促,拆迁办很快就将剩余的50万元给了孙强。
这一次经历,让于永宁有了想法,既然手中有权,为何不给自己谋点利益?此后,他先后几次收受拆迁户的“好处费”。
2007年8月,于永宁的一位朋友陈刚请他帮忙。原来,陈刚有一处建筑工棚处在拆迁范围内,但这些临时工棚都是违章建筑,拿不到政府的拆迁款。陈刚便想让于永宁帮他想想办法,骗取拆迁款。于永宁告诉他,如果想让工棚合法,就必须拿出租地协议,并表示愿意帮助陈刚“做点工作”。
几天后,于永宁利用手中的权力,找到了临时工棚的所在村,为陈刚补办了一张假的租地协议。凭着这份协议,陈刚的违章建筑立马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并拿到了23万元的拆迁款。事后,陈刚给了于永宁2万元表示感谢。
去年,于永宁被鼓楼检察院反贪局立案查处。近日,他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2万元(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