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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的解读
发布时间:2009-08-09
所属分类:法律顾问
阅读:1523次

  【摘要】
  本文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作简单介绍,指出我国新公司法所采取的资本制形式,并对其功能作简要的分析,最后,针对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的规定,就出资人如何选择作出建议。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

  所谓公司资本制,是指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作出的规定的综合。公司资本制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种。所谓法定资本制,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股本。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相比,具有设立资金要求低,避免公司资金闲置等优点,从效率上讲更值得采用,然而授权资本制由于不要求股东认足股份,从而不利于交易安全,不能有效地避免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新公司法规定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首先,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新公司法大幅度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旧公司法按公司主营业务的不同,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规定为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其中一人公司为10万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按上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为10万元,特定行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此特别规定的最低限额须高于一般最低限额。比如,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其次,确立了法定资本制。新公司法出台后,解读、评论的文章铺天盖地,由于这一部分涉及的是实质性内容--资本,而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因此对这一部分的解读、评论也就格外的多。我发现在一些记者、律师、甚至是一些学者的文章中,主要存在两点错误的认识:1、认为新公司法将一次缴足修改为分期缴纳,从而放弃了法定资本制,采用了授权资本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授权资本制的概念没有弄清楚。授权资本制总资本在章程中确立后,股东只需认缴一定比例的额度,公司即可成立,剩下的部分则授权给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股本。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认缴制,允许分期缴纳,法律不是对股东授权了吗?他们就认为新公司法采用了授权资本制,这是对授权的误解,授权资本制的授权,是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股东不再有缴纳未认足资本的义务,由董事会向社会公众募集;而新公司法的“一次认缴,分期缴纳”,只是规定了注册资本可以按法定的条件分期到位,并没有允许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未缴部分的缴纳仍然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并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只是将注册资本的标准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一次认缴,分期缴纳”。新公司法在充分考虑市场基础的前提下,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采纳了法定资本制,规定股东对认缴的出资负有法定义务。同时,为解决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问题,有效克服法定资本制的不足,设立了“一次认缴、分期缴纳”的出资制度,以有效缓解投资人的资金压力。2、认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门槛真是低,不是规定注册资本最低为三万元吗?不是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就行了吗?三万元的20%,六千块就够了,也就是说,两个朋友一合计,一人只要揣三千块就可以去成立公司了。这种说法对不对呢?当然不对。新公司法是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为三万元,也规定了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但同时还规定了,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就是说,不得低于三万元。3万元和20%是首次出资的双重标准。而且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作了特别规定,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且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法律之所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限制要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是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容易发生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从而容易出现公司即我,我即公司的现象,因此,新公司法在培育市场主体,提高公司设立效力的同时,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也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比如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如果是20万元,在公司成立时,必须一次缴足;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如果是10万元,首次缴纳的资金也不得少于3万元,而不是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即2万元就行了。
  由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纳设定了一个弹性空间,因此,出资人在创设公司时就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分期出资计划?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在整个社会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通常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额。分期缴纳出资的确可以解决筹资困难,避免资金闲置,但也会给交易相对人以出资人资信较低,交易风险较大的印象,从而不利于交易伙伴的建立。因此,并不是要一味地采取分期缴纳。总而言之,在设定注册资本额、出资方式时可以考虑综合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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