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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登记信息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8 12:15:38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8031次
索引号:FZ00410-06-2010-00006
发布机构:福州市物价局
备注/文号:榕价房[2010]3号
生成日期:20100210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你中心以榕产登信函〔2009〕767号上报请求核定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费及出具产权备案证明收费标准,经请示省物价局,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个人和单位提供房屋登记簿相关信息查询和复制,可向申请人查询的个人和单位收取房屋登记信息服务费。
    二、房屋登记信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你中心可按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相关服务并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房屋登记信息服务收费包括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费和房屋登记信息资料复制费(含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下同)。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查询费每本每次9元。
     (二)房屋登记信息资料复制费:
      1、个人房屋信息:住宅每份(以一本登记簿的登记信息为一份,下同)每次为100元,非住宅每份每次200元。出具产权备案证明每份每次20元。
      2、单位房屋信息:住宅每份每次200元,非住宅每份每次400元。
      3、无房产证明收费仍按闽价房[2008]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你中心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期限2年。2010年2月10日以前仍按我局榕价房〔2008〕21号、榕价房〔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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