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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严禁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贩卖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11-01-06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2761次
新华社杭州12月17日电 记者岳德亮 记者17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指出,金融、电信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严禁贩卖个人信息。该法规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的情形并不罕见,比如刚买了车,就有很多保险公司打电话来推销保险;刚注册了一家公司,就会经常接到一些培训公司的电话,要求提供培训业务。而这些系统的个人信息,只有一些重点机构才能拥有。

根据即将实施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以保障公众信息安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丁祖年说,根据这部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据了解,这一条例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的业务申请、信息查询、费用支付、预约登记等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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