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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发布时间:2010-02-03 16:28:1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2788次
   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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