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
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成交确认书》第4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 《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何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者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依据.且依据《拍卖法》第55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应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
一.依据《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
提示:拍卖会是合法有效的,拍卖标的以当前现状拍卖,是拍卖的惯例.拍卖会拍卖的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为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竞买人事前了解情况,承认拍卖行的拍卖规则,参加了竞买并以最高价竞得该标的,该行为合法有效.
二.本案中,买受人诉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拍卖行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提示: 《拍卖法》第55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何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根据此规定,拍卖行有为买受人出具证明何有关资料的责任,但并无为买受人代办过户更名手续的义务.
三.拍卖公司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提示:拍卖公司拍卖的标的是预售商品房,是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因此,对在建工程应作充分的估计,并留有余地.成交确认书中7日内办妥过户手续这一条不能轻易承诺.
来源:中拍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