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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房〔2008〕18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房改房的登记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 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三、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47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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