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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02 13:06:13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1301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01号 
[ 2008-06-24 ] [ 市政府办公厅 ] 
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处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我市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处理有关具体事项,方便违法建设业主自行整改和申报验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结合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原产权登记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违法建设业主自行整改,但违法建设业主拒不整改,或虽已整改但未通过联合审查验收的,由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原房屋产权登记。
    二、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原房屋产权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登记后,违法建设业主仍不整改或自行整改后未通过联合审查验收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限期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设处理程序
    (一)违法建设业主自行整改申报验收程序
    违法建设业主自行整改后向市专项整治住宅违法建设办公室(挂靠市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整治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规划、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房屋产权登记、消防等部门现场联合审查验收并签注意见→市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联合审查验收通过且违法建设业主接受处罚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签注意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法解除产权限制。
    (二)撤销或者注销产权登记程序
    违法建设业主逾期拒不整改、自行整改未通过联合审查验收或者不接受处罚的,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规划、城管执法、国土、房管、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现场认定并签注意见→市房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撤销或者注销原产权登记。
    (三)强制拆除程序
    市整治办提出分批拆除方案→市规划、城管执法、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联合认定→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发出强制拆除告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区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力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擅自开挖地下室处理程序
    擅自开挖地下室自行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国土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等级进行评估→违法建设业主按《通告》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可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确认权属)后向市整治办提出申请→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城管执法、房屋产权登记、消防部门联合予以认定→市整治办向房屋四邻发布公示→业主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的安全鉴定结论→区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市规划部门进行地下室面积测算→市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国土部门办理补交土地价款手续→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解除产权限制。
    擅自开挖地下室业主愿意自行整改(即恢复原状)的,由市整治办通知业主以固化形式整改→市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整改后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国土、城管执法、规划、房管、房屋产权登记、消防部门予以联合验收:
    1、通过验收的,由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解除产权限制。
    2、未通过验收的,由各验收部门签注意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原产权登记。
    (五)擅自拆除房屋造成原房屋已灭失的处理程序
    申请人(原开发商或业主)向市整治办提出重建申请→市整治办审核后移送市规划部门→市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报批材料,并由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规划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联合验收:
    1、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办理。
    2、验收不合格的,由房屋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区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力量依法予以拆除。
    (六)房屋墙体已全部拆除但整体框架尚存的处理程序房屋业主收到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自行整改通知书后可按原规划审批内容(面积、层数、形状等)自行恢复原状→市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联合验收:
    1、验收合格的,由市整治办移送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予以解除产权限制。
    2、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予以注销产权→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区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力量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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