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 |
|
|
|
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到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 元至10000000 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 20000000元部分,收取 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 0.l%; 50000001元至 100000000元部分,收取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收取0.6%; 100001元至 500000元部分,收取 0.5%; 500001元至 1000000元部分,收取o.4%; l00000l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o.3%; 2000001元至 3000000元部分,收取 0.2%; 3000001元至 4000000元部分,收取 0.l%;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l、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一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一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l、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 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 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l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 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 0,3%收取。最低收取 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接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200—400/件。 (二)保管遗嘱:100元/件。 (三)确认遗嘱效力:300—500元/件。 (四)清点遗产:300—400元/件。 (五)保管遗产:l、不动产400—800元/年 2、动产600—2000元/年; 3、票据凭证 100—200元/年。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分别为500—1000元,证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为 2000—2500元。 九、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拍卖、招标、投标、彩票销售: 100000元以下的收取300—400元; 100001—500000元部分收取0.3%; 500001—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50000000 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二)抽(开)签、评奖及相关现场公证,非营利性的每件500一800元,营利性的每件 1300—1800元。 (三)证明物品销毁公证。每件800—1200元。 (四)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1000—2000元/件,上市公证加倍收费。 (五)股票发行:40000—50000元。 (六)具结书、担保书、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寄养保证书、亲子鉴定书等:100—200元/件。 (七)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50—80元/件。 (八)计划生育协议:50—80元/件。 (九)养路费征稽:50元/件。 (十)承诺书、声明书:100元/件。 (十一)证明房屋产权:300—400元/件。 (十二)常年公证法律顾问: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年。 (十三)其他:100一200元/件。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50—100元/件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l、公民:100—300元/件 2、法人500—800元/件 3、其他组织:300一600元/件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事项 l、公民:100—300元/件 2、法人:300—600元/件 3、其他组织:200—500元/件 4、公证抵押登记按抵押物标的额的3‰收取 (四)代办认证事务(认证费、邮费另计) 1、公民:100一300元 /件 2、法人:300—500元/件 3、其他组织:250元/件 (五)涉台公证文书验证费200元/件 (六)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一般文书:100一200元/件 2、代拟经济合同:22—300元/件 3、修改法律文书:50—100元/件 (七)解答法律咨询 l、不涉及财产关系: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元/件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公证调解:调解民事纠纷,100—200元/件;调解经济纠纷,500—800元/件。调解后办理公证的,按新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二)证明成绩单、技术职称、学历、资格证、曾用名、健康状况、疾病(诊断)证明。居住地、指纹、证件遗失、个人经济收入、纳税以及副本、节本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等每件6O-80元。 (三)证明签名、印章属实:100—300元/件。 (四)查无档案记载:100元/件。 (五)存款、保险单:100—300元/件。 (六)公证事项调查费(差旅费由当事人另付) l、本地:100—300元 2、外地(省内外):300—800元 (七)公证书副本费:20元/本 (八)翻译、打印费:l、翻译每千字符80元,不足的按千字符收费。2、外文打印、校对:10元 /页。 (九)办证加快费:50元/件。 (十)公证档案查阅:20元/次。
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促进公证服务业的发展,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 (1997)285号)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考虑下列因素,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的社会平均成本; (二)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 (三)提供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 (四)申请人的承受能力; (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按标的比例或计时收费。 第七条 已转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公证处可按《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行政性质的公证 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994)湘价费字第 7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及涉台公证书副本邮资费; (三)异地办理公证所需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一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公证处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公证处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和设立在有关单位的公证联络室(站)协助办理公证事项的,根据工作量大小,可以从公证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但不得再向委托人重复收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视申请人承受能力,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基层组织证明确有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六条 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已脱钩改制的公证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收费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 20日起施行。凡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修订
《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五日 湘价服〔2006〕42号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6年4月20日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2001年6月8日制定发布的《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1]第129号)第七条修改为:“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
|
|
|
| |
地址:
联系电话:13705082211
邮箱:lufengqilaw@163.com
QQ:99602099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5号楼辅楼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
|
|